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普及金融知识 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金融消费,涉及到金融系统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金融消费者都是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固定约定进行签约,很多金融消费者对相关规定知之甚少,于是有可能会误入一些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行为中。

(一)何为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二)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增强自身的风险责任意识呢?

多问:询问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金融产品和投放广告的资质、推销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明、产品存在的风险和目标群体。

多想:想一想广告中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哪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多大。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当金融广告的收益令你心动时,不妨先去做一下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了解自身的风险偏好后再做出正确的决策。

多学: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广告层出不穷,金融产品和服务也是五花八门,但是金融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金融消费者应该通过学习和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金融行为习惯和态度,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否有法规政策予以保护?

早在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在第二条工作要求中提出:(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